安徽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校教字〔2004〕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师责任心,树立良好教风,规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师是高等学校形成教育教学能力的决定因素,是承担和实现这一任务的主体。教师也是最重要的教学资源,是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益,促进教学改革的生力军。
第三条 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为此,教师应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教育方针,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不断更新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等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和崇高的使命。
第二章 教学资格
第四条 每年选留、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课程,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了解教学规律,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自觉学习现代教育技术理论,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第五条 新任教师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了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和掌握一定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并初步掌握了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讲稿,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章节,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院长审定认可,取得任课资格。
第六条 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从事全日制本科的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各学院每学期担任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人数不得少于本院在聘正、副高职教师的70%,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各学院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正、副教授给低年级学生上专业基础课。
第七条 因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需要,学院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离、退休人员的返聘、延聘应按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2、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学院聘请,学校人事和教务部门同意(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3、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学院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学校人事和教务部门同意(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八条 从校外聘请全日制本科生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学院除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人事处、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养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4、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条 教师开设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2、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
3、有根据教学大纲提出的教学实施具体方案;
4、教师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了解及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关著作;
5、根据教学大纲编写出较详尽的教案或讲稿。
开新课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审查教学实施具体方案、讲授提纲等,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经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兼助教工作要与学习统筹安排。由导师推荐,有关教研室受理,学院分管院长审批。除博士生和有半年以上大学课程教学经历的其他研究生外,一般均应在二年级方可受聘兼任助教工作。对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有关教研室应加强指导和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
第三章 教学准备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及后继课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做到因材施教。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对教学大纲的科学体系、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深度广度,要钻深吃透。
第十四条 教材是各门课程教学的依据,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选用教材或讲义,指定与教材匹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适当的练习题与思考题,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申报使用教材计划。基础课教材应尽量采用教育部颁发的优秀教材。教材或讲义要有较高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要有利于学生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教材内容的份量应与本门课程所规定的计划学时相当。如预订教材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时,任课教师应及时编印讲授提纲,备不时之需。
第十五条 授课教师要结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明确各章节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各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及教学的重点、难点,认真研究教学方法、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前撰写好较为详细的讲稿或教案,选择或拟好思考题和作业题,备好课堂教学各种用具。备课时,教师还应注意教学内容的整合,与时俱进,不断地精简、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每年应有10%左右),以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讲稿或教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像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每学期上课之前,由主讲教师召集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共同研究,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出一学期的讲课、实验、课堂讨论、见习、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并制定好教学进度表报学院审查。
第十八条 备课时,一定要强调个人钻研,同时,加强教研室(或教学小组)的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平行班的课程,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予统一。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是现行班级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他们的智能和素质,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课堂教学可采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教师讲课要根据当前教学改革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启发引导式教学,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科学的新发展、新成就。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加强学法指导,培养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具体做到:
1、教学态度认真,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2、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
3、保证重点,突破难点,做到主次分明,简略得当,重点精讲透彻,难点剖析分明。
4、讲授内容科学、系统,具有思想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5、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
6、准确运用各种辅助教学手段和教具,尤其是要利用多媒体教学技术进行视听教学。
7、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艺术,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启发、引导学生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发表不同见解,开展相互讨论,使学生学得主动、灵活、扎实;要积极采用自学式、讨论式、研究式、实验式等教学方法。
8、有效使用课堂教学时间,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明显。
9、仪表端庄,教态自然、和谐。
10、适当进行临时性的测验和提问,并抽查学生课堂笔记情况。
11、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自觉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12、学校鼓励进行双语教学。
第二十二条 课程开始时,教师除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终考试、实验(实习)等安排情况。
第二十三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深入理解基本概念的重要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结合课程的特点,合理安排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时间,并列入教学进度计划。习题课应采用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进行。讨论课应事先布置,要求学生做好准备,选题应具有典型性、启发性、综合性。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应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五章 作业辅导
第二十四条 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帮助学生拓宽视野、联系实际的基础性环节。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特点,精选课外作业题,题量和难度要适当,以保证学生钻研教材和阅读参考书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实际,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能力。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程必需的作业量。文科则应明确确定“读、写、议”的各项要求,并作为学习成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其修读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占该门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20%。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用评分或分等级的办法记录在学生成绩表上。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批改作业是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获取教学反馈信息、进行师生交流的渠道之一。教师应及时、认真、仔细批改作业,确保质量。基础课的作业必须全部批改,其它课程的作业也必须改满1/2。
第二十九条 有助课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必须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三分之一。助课教师批改作业,应及时向主讲教师报告学生作业中的问题,以便主讲教师了解和掌握学生所学知识情况,改进教学方法。
第三十条 批改作业时教师必须进行记录,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还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应明确指出,提示解答的主要思路或指定学生参阅有关资料,并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则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分管院长和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要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院(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根据课程具体情况,每1-2周必须安排一次课外答疑时间。课外答疑可以采用个别答疑、下班辅导或集体辅导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解答问题要准确、耐心。做到有问有答,通过问答启迪学生思维。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应从严谨的治学态度出发,如实说明情况,另行安排时间作答。
第三十四条 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学习讲授方法与技巧。辅导过程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具有加强政治思想和专业思想教育,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检验和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功能,主要包括实验、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工业见习、教学考察、社会调查等)、论文(设计)创作等。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发现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应编写或选定实验教材。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要减少验证性的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以有利于学生能力特别是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实验教学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应具体做到:
1、在上课前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并预做实验,以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2、实验中应向学生讲解本实验与相应理论课教学的联系,讲清实验内容和要求、仪器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
3、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或未写出预习报告的不准做实验;
4、指导实验耐心细致,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以便随堂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5、培养学生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对不符合预定要求的数据,要帮助学生分析原因,避免盲目拼凑实验结果;
6、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对缺做实验超过规定数量的1/3者(或实验未通过者),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若为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成绩应以零分计。
第三十七条 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工业见习、教学考察、社会调查等)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消化、体验、研究的综合实践环节。师范生教育实习由学校和学院联系安排,学生的教学考察、社会调查以及非师范生的专业实习原则上由各学院联系安排;学校及各学院应加强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等实践基地的建设,以保证实习基地的数量满足实习的要求。各学院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教师拟定实习计划。制定实习计划应本着保证质量、勤俭节约的原则。实习计划应包括目的要求、实习内容、方法步骤及时间的安排、检查考核办法、经费预算等。
指导学生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服从学院或教研室的安排,主动承担实习指导工作。学院要根据实习要求、地点分布、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以及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熟悉实习内容、有一定组织能力且具有中职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参加实习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做到:
1、认真研究实习内容,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
2、落实实习地点,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协调好关系,做好实习前各项准备工作;
3、按实习计划要求,全面负责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管理等;
4、活动结束后及时评定成绩,认真总结。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使他们获得初步的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学院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好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撰写工作。学院要安排有教学和科研经验、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一位教师原则上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不应超过10篇。
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地担任指导工作,要主动与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分阶段对学生进行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应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掌握学术论文写作(毕业设计)的基本方法,提高研究能力。要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科学态度,创造性地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创新能力的培养贯彻于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的全过程。指导教师具体任务是:
1、帮助学生确定选题,指导学生作开题报告;
2、介绍有关文献、资料及论题的研究动态,指导研究方法;
3、审阅学生拟出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
4、检查论文(设计)进度情况,审查写作提纲,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5、写出论文(设计)评语,确定初评成绩等。
第三十九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实习、利用语音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相等,应在一星期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设备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如无法安排,必须事先向有关单位和任课教师说明理由,提出补救措施,必要时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应按照教学计划确定考核方式。考试课程一律在期末安排考试,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查或考试,考核的具体时间由任课教师与学院教学办公室商定。
第四十一条 试卷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的覆盖面应尽可能大些,表述应简练、明了、准确,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命题数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考试课程命题按120分钟确定题量。命题一般要求是:考核内容要遍及教学大纲规定的每一个章节,并体现课程的重点内容;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三基”的掌握程度,更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型要多样,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问答题、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每道试题应相对独立,不能以某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作为解答另一问题的前提;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评分标准或答案要点,评分标准或答案要点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由学院保存备案。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考试改革活动,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时,应从试题库中调用试题。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由教研室组织命题。期末考试应拟制A、B、C、D四套试卷,其题量、难度适当,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择用一套,另三套试卷备作补考用。学校将逐步推行教考分离制度。
第四十三条 制卷由教务处考试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课程考试前二周由各学院教学秘书到考试管理中心办理制卷手续,考试前1-2天监考教师到考试管理中心领取试卷。接触试卷工作人员和有关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制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复习考试期间,教师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准时发试卷。在考试中,应认真巡视,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学院和教务部门处理,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场清点,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当天送交教务部门备查。期末考试期间,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干部参加巡考,对全校考试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五条 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要公正、客观,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应尽可能提高评分信度,要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考试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单、试卷和试卷分析等送交学院教学办公室。成绩评定后,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加分、改分,评分确有差错,必须由阅卷教师书面陈述原因,经教研室主任对试卷审查确认,并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改正。
第四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其本人,其中符合正常补考条件的学生,其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由有关学院通知有补考任务的课程教师及参加补考的学生。补考试题采用期末考试未用试题中的一套。学生补考课程所得成绩按补考实得分登录,填写在学生成绩表相应科目补考成绩栏中。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停课或增减课时,所停课时事后一般应予补上。如年级或学院要求停课,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停课,并及时通知师生。停课期间如影响公共教学,一般应予补上。如因集中安排某门或某些课程的教学活动而占用了其他课程的教学时间,应从相应的课程中让出相应的教学时数补上被影响的其他课程,补课办法应在制订该项教学活动的计划时一并研究落实。
第四十八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允许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更不允许宣扬自由化的言论。
第四十九条 为了优化教学环境,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应按排定的课表、教室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更改。教师因事外出应以不影响教学为原则,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无人代课时,教研室应说明情况,经分管院长同意后给予调课。
第五十条 上课教师必须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场所作好课前准备,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教师首次授课时,要以向学生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并恰当分配课堂时间,做到不早退、不拖堂。上课期间关闭通讯工具。
第五十一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教学考评
第五十二条 教学工作的考核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三条 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及教学研究成果。
1、教学工作量的考核采取记实办法,教师对本人所授课程名称、实际授课时数,完成起止时间、班级和人数、授课情况,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的人数、起止时间及进行情况,辅导及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都需如实登记,教研室主任和学院分管院长核实后予以签字。
2、教学质量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考核采取日常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学生与专家同行评价相结合进行。
3、对教学研究成果的考核主要是根据教师参加学科或教研室活动情况,研究教学的论文、著作和教学经验材料,独立编写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进行。
第五十四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考核、教学测评工作,反映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应实事求是。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还应作出书面总结。
第五十五条 对教学工作的评奖要建立在多种信息反馈、教学质量分析研究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本人申请或教研室推荐,学院或学校相关评估小组审定,可以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优秀奖或单项奖。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 凡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无故提前下课,监考失职,无特殊原因考试成绩逾期不送教务员,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凡旷教,泄露考题,送分改分,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教学计划等,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对各类教学事故的责任者,学院分管院长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次重犯或情节严重的要做书面检查,直至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各类教学事故均应在责任者的年度业务考核中有记载。具体参照《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经教学考核评价,教学质量低,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正。如在一学年内两次教学评价中,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下一学年将不能安排教学主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励、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五十九条 凡被评上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者或连续两次获校“教学优秀奖”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成果者,在其他任职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优先晋升聘任高一级职务。
第十章 教书育人
第六十条 教书育人是每位教师的光荣使命。教师必须首先做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奉献精神。
第六十一条 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严于律己,注意个人的思想品格、道德仪表对学生的风范作用,有条件的教师应担任辅导员或学习导师工作,所有任课教师应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情况,马列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所在班级的政治活动,及时调查、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引导,从多方面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成为教书育人的表率。
第六十二条 在各教学环节中,要充分挖掘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以身作则,严谨治学,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六十三条 教书育人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评聘职务、升等晋级、评选先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教学研究
第六十四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懂得教育科学,掌握教学规律,是每一个合格教师必备的条件。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六十五条 教师要自觉学习教育基本理论,逐步了解、熟悉和总结教育规律。教学研究要以一般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学科中的具体问题,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本学科的教学实际。
第六十六条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法研究活动,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观摩活动。教研室每月至少应保证一个单元的教学研究时间。
第十二章 教师进修
第六十七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进修计划,坚持在职进修;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应根据教学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以适应新技术革命的挑战。
第六十九条 新毕业的青年教师应参加岗位培训、社会实践,并到教学第一线进行锻炼。本科毕业的青年助教,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其逐步达到和接近硕士研究生的水平;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主要通过教学、科研等实践提高教学、学术水平,同时可通过攻读博士学位、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专题研讨班、讲习班等途径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十条 各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要落实好每学年的教师培训计划。在选派半年以上外出进修时,必须根据年度计划进行目标培训。
第七十一条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都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并交人事处备案。进修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和校人事部门联系一次,以便学校及时掌握其学习、研究情况,进修后返校的教师,必须向学院领导、所在教研室汇报进修情况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同时,还必须向人事部门递交书面总结和结业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无论何种形式的进修都必须有考核和鉴定材料,以便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对艺术类、体育竞技类等技能性强的课程教学规范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教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安徽师范大学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校教字〔2004〕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教学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加强教学工作,促进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的地位。高等学校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从事社会服务等多种职能。培养人才是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学校的一切人、财、物都应首先服从并服务于教学。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等。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原则、方法。教学管理工作要坚持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教学思想,把育人放在首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注意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注重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做好调度、控制、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教学投入与教学条件。学校保证教学经费在全校总经费中占有合理的比例;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的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入。
第七条 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教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学校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各级管理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依章治教、依法治校。
第八条 教学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学校教学管理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主体负责,各业务指导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其他单位积极配合,师生员工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建立符合校情、科学完善的教学管理系统,以使服务于教学、教师、学生的侧重过程管理的纵向系列(校、院、教研室)和侧重于目标管理的横向系列(教务、科研、学生、人事、政工、总务后勤等)处于完全协调一致的工作状态,完成共同的教学工作目标。
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构
第九条 建立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体制。
(一)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二)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制度。有关教学及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具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教学管理专长的管理人员组成,是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的咨询机构,在教育教学中起咨询、指导作用。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教改方案设计、教学计划制(修)订等工作都要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后再报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教务处是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管理教学业务的职能部门,统管全校的教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的决策,协助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对教学工作加以组织和管理,对学校的教学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学校领导的参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学服务工作。督促、检查各学院的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检查、评估,总结推广经验。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制订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
(五)教学督导团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具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离退休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教学管理专长的离退休管理人员组成,在分管教学校长领导下,采用多种形式对我校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学校提供教学信息和建议,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并起到监督作用。
(六)学校建立必要的单项教学工作业务指导机构,如课程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等,加强对单项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
(七)学校各有关处(部)要积极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各个部门以及干部、职工等,都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围绕教学活动千方百计地做好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尽力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排忧解难,主动服务。
第十条 建立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体系。
(一)学院负责对本院教学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学院应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组织好日常的教学活动;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的政策、指令,制定本院的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教改方案、教学计划等;鼓励并组织全院的师生员工积极参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活动;建立和健全学院教学质量评估和信息反馈制度,全面了解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和学习效果,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研究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本单位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调控。
(二)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有关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改革举措应提请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分会研究,并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分会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咨询、指导机构,要定期研究学院教学工作并向院务会提出有关建议,加强对学院教育教学的指导工作。
(四)教学秘书和教务员在教学院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了解等工作,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课业组织管理和常规教务管理,不断完善各种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教学档案,推进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五)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而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作为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任务;加强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等。教研室应十分重视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六)学院教学督导组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具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离退休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教学管理专长的离退休管理人员组成,在分管教学院长领导下,采用多种形式对学院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学院提供教学信息和建议,参与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并起到监督作用。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及教学改革的深入,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改。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作修改和调整,应由学院院长在实施前的六个月,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二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创新,与时俱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以及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实现知识、能力、智慧、素质的综合、协调发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能反映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原则是:要能实现学校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和谐发展;要体现整体优化的原则,科学地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内教学与课外教学等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要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夯实基础、拓宽口径、增强能力、提高素质”人才培养思路的统一要求下,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等);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年学分制等)。
第十五条 制定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本校制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由学院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1、由学院编制分学年、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落实每学期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和考核方式;教务处落实教室及考场安排等。2、由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3、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在教学管理中,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实施对教学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校、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做好日常教学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学校编制校历、学院制定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学校编排课表和考试安排表、教师制定教学日历或教学进度表等。
(一)校历是学校以学年为单元实施各种教学活动的规定性文件,教务处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根据教学计划的教学安排进行编制。它包括学年内学期周数、各项活动的时间分配、法定假日、寒暑假、开学日期、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期末考试日期及全校重大活动的时间安排等。
(二)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及校历制定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确定供选课程和任课教师,确定各教学环节的周学时数及教学场地要求,并在学校排课前两周时间报教务处。
(三)学校根据学院提出的供选课程,确定学生选课方案。学生选课后编排课表,并根据校历安排、选课情况等编排考试安排表,将结果通知至任课教师、学生。
(四)教学日历或教学进度表是课程讲授内容、方式、进度的具体安排。学期开学两周内,由任课教师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校历编制,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执行。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学日历或教学进度表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为:1、已确定主讲教师;2、选、编好合格的教学大纲;3、选、编好适用教材;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5、已有作业、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各学院在制订下一学期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或委托有关教研室主任)审定已确具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二十条 根据课程教学目标编写教学大纲。凡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开课学院根据学校制定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相应的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制定教学大纲。
(一)制定教学大纲须坚持以下原则:1、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2、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思想性,反映科学研究的新成就,并将知识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3、注重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和组合;4、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对学生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二)教学大纲中应具体规定各门课程的课程性质、教学目的、要求、教学时数、课程内容体系、作业要求、考核方式、教材选用的原则,以及对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和教学方法的建议等。
(三)教学大纲要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分会批准后归入教学档案,其内容和有关要求的变动应报教研室主任和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教师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应领导教研室主任组织安排好教师的学习和工作,保证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
(一)认定任课教师资格。主讲教师要符合岗位资格,原则上要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职称;新教师要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非专任教师原则上不能任课,如有特殊需要,须经课程所在学院考核后,报教务处审批。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为教授、副教授。
(二)组织课程计划的实施。要保证课堂教学严格执行已排定的课程表,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增减课时,如因特殊情况需作变动,应由任课教师填写“调课申请表”,并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学院领导应严格把关,并有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擅自调课、停课,属教学事故,按《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三)教研室主任应督促和指导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制订教学日历,各学院的教学秘书、教务员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收齐所有教师任该学期课程的教学日历。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的实施。
(一)课堂讲授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最基本的教学形式。课堂讲授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教书育人、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等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并及时反映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新成就。
(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发展思维,培养能力的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制定讨论计划。课堂讨论时教师要发挥引导作用,避免放任自流,尤其要注意讨论内容的方向性。
(三)习题课是在教师指导下,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培养其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课堂教学形式。习题课要贯彻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切忌满堂灌。
(四)实验课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验教学的实际,制订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器材管理的具体措施,为实验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每门实验课应编写出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形式,是检查教学效果,解答学生疑难,指导学生自学,提高教学效果的必要环节。每门课都要安排一定次数的辅导答疑,要做到定时间,定地点,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和教研室要加以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习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巩固、加深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学院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实习大纲、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对学生进行比较严格的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工程设计的能力。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各学院可在学生三年级时安排一篇学年论文(设计),使学生初步得到论文写作的训练,从而为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作好准备。
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野外实习、教育考察、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加强管理。任何一门需要开展野外实习、教育考察、社会调查的课程都应在该门课程的教学计划中加以安排,写入教学日历,拟就计划,明确目的、要求、组织方法以及考核方式。
第二十七条 科学研究训练的组织和管理。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是培养创造能力,树立为社会服务意识的综合性教学环节。课外科技活动,要纳入学校、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把课内和课外、集中和分散安排结合起来,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及成绩管理。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又一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通过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可以为进一步改善教学、提高质量提供依据。
(一)各学院在组织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时,要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抓好考试命题、考试纪律、阅卷评分和试卷分析等环节,使考试能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情况。
(二)教师应积极探索考试制度和考试办法的改革,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三)学生的学业成绩应妥善管理。每次考试后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向学院教务管理人员提交纸质成绩单以作存根。
第二十九条 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学籍档案管理、学业成绩管理、学生考勤管理、学籍异动管理、毕业工作管理等。具体管理办法参见学校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教学档案管理。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等。学校、学院都要建立教学档案,建立必要的机构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应充分使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教学档案。
第三十一条 教学资源管理。教学设施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物质保证。学校要从实际出发,搞好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充实实验设备、积累图书资料、完善教学条件。实验室、资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计算机室、体育场馆等管理人员都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教学质量管理必须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要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教师、学生、条件、管理等)和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状况,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把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形成教学质量监控系统,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三十三条 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和教学质量信息的反馈渠道。建立教学检查、学风检查、教学巡视督导、干部同行专家听课、学生评教、学生信息员、毕业生调查、教学信息反馈等制度,制定教师教书育人规范和各项工作的质量标准,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检查教书育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效果、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情况,完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组织有关领导、教师、学生代表参与教学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保证教学信息收集、反馈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教学工作评估制度,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评估、课程建设评估、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等,使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部门形成一种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把开展教学评估作为实现宏观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把教学工作评估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估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制度和管理人员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工作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结果与晋职、津贴分配等挂钩。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学校设立教师教学优秀奖、教学管理优秀奖、教学成果奖,奖励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毕业生评选“最受欢迎的教师”活动等,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遵守教学纪律。教师违反教学纪律,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优化整合,突出特色,提高质量,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在每项基本建设中要不断提出改革措施,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三十九条 专业建设。学校要遵循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和有关要求,根据学校发展定位、人才市场的需要,优化专业结构,理清建设思路,明确建设方向和目标,制定专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适时地调整培养计划,确定各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经费投入计划。
专业建设的重点是内涵发展,增强各学科专业间的相互联系,确定各学科的专业特色。要优先发展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类本科专业以及金融、贸易、管理类等本科专业,大力发展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同时要加强基础学科的发展,逐步形成有特色、有优势的学科群。逐步建设一批有特色、有优势、有强势的专业。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结合本院的实际确定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加强新专业的教学建设,并根据学校对专业的评估检查结果,对本单位的专业结构进行调整,对专业建设状况进行整改,以促进专业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十条 课程建设。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的一项经常性基本建设。加强课程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促进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基本措施。课程建设要根据教学规律确定课程建设的规划,在统筹安排中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层次、分阶段的系统建设;建立课程建设评价机制,将对课程建设的要求纳入课程评价的过程以推进课程建设进程;以精品课程建设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改革。课程建设的目标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全校的课程建设为合格课程,并有计划地建设一定数量的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的课程建设规划,制定本单位的课程建设计划,对各专业课程有重点、分期分批地进行建设。对重点课程应有计划地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方面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以此带动教学改革的深化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 教材建设。教材是教学内容和培养要求的载体,是教与学这两个教学主体相联系的重要桥梁之一,是教学诸多元素中最活跃的元素之一。教材建设应注意使其吻合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进程,使教材建设体现出教学改革和建设的成果;要积极开展教材研究,认真分析现行教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思路,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建立教材建设委员会,建立科学的教材编写、评价、选用制度,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鼓励使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国家重点教材、省部级获奖教材和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要有计划地组织编写能反映学校办学特色、专业特色、课程建设成就和教学改革成果的学校规划教材。
第四十二条 实践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实验和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知识的获取或验证及能力培养的重要步骤。实验实践教学基地也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场所,必须认真抓好实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根据教学的需要,全面规划基地的建设和改造,要规范管理,建立资源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的机制。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相对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要建立健全实习基地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实习基地的建设标准,明确各级各类实习基地的教学任务与目标,建立起能够调动实习基地教学积极性的有效机制。
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要集中力量建设好受益面较广的基础教学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分配和设备投资办法,提高投资效益和设备利用率;组织实验室建设的检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学风建设。学风主要指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好的传统。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坚持“校、院共同抓,教师人人管”的做法,把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结合起来。要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充分利用选修课、第二课堂等形式扩展学生学习的领域。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彻底制止作弊等错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四十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人才是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教师是承担和实现这一任务的主体,是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益,促进教学改革的关键。为保证学校的可持续性发展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必须建立一支数量充足、充满活力、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要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不断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忧患意识、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大师资培养的力度,针对不同岗位教师需要,以多种形式进行师资培训;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大力引进和选聘高学历、高层次以及新专业急需的人才,不断充实教师队伍,尤其是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全体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加大知识更新的力度,不断优化知识结构。
第四十五条 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要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教学规律、精通管理业务、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开展国内外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相互考察、交流和研修,不断提高教学管理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重视教学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并要统筹考虑,可根据具体工作的性质,通过教学、研究、技术管理、图书情报等系列予以分流解决。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认清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树立新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形成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要制订并完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以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及奖惩制度,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等学生管理制度。
第七章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第四十七条 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
第四十八条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实行因材施教。
第四十九条 要面向二十一世纪,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要深入进行基础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安徽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暂行办法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日常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课表是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制定的,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重要依据,是按时按进度完成教学计划的重要保证。教师、学生都应严格按照排定的课表上课,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1.调课是指任课老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
2.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后期补课的行为。
二、教师因病、因事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执行原定课程表,应严格履行调、停课相关手续。
三、调、停课手续办理
1.任课教师原则上(特殊情况除外)需提前一周办理调、停课手续。办理时须填写《调、停(补)课登记表》(见附件),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送交开课学院教研室主任和教学院长审核签字。
2.任课教师在填写《调、停(补)课登记表》时须详细写明调、停课的原因、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和上课地点等。
3.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将学院审核通过的调停课信息及时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上,并通知到相关班级的学生。
4.凡经批准停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在两周内主动与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联系确定补课时间和地点,于补课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5.任课教师遇突发不可抗力无法到课教学的,应立即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报告。教学办公室对此类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安排相关教学事宜,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上报教务处,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四、调、停课的相关要求
1.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任课教师须严格按教务处统一下发的课表上课,原则上不允许调、停课。
2.学院对调、停课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每月汇总一次《调、停(补)课登记表》(教务处留存联)报教务处备案。
3.如遇因学生外出实习需要调停课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并集体办理调停课手续。
4.任课教师调课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应安排同一课程组的教师接替。
5.学院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教务处不定期抽查并公布各学院调停课情况,年终汇总全校当年的调停课及补课情况,作为各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参与年度考评。
6.未经允许擅自调课、停课以及未按时补课者,一经查实,将按《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师范大学调、停(补)课登记表
安徽师范大学调、停(补)课登记表
(学院留存)学年学期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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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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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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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课信息 |
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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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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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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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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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上课信息 |
类别 |
上课信息 |
调整原因 |
调课 |
上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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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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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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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课 |
停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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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课 |
上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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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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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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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意见 |
教研室主任签字: |
教学 院长签字:年月日 |
教学办公室承办记录: 信息录入人:录入教务系统时间: 年 月 日 通知学生调(停课)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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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调、停(补)课登记表
(教务处留存)学年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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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12月9日
安徽师范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与管理,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遵照学校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师发〔2013〕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全面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各学院依托专业设置系,系主任也是所在系的专业负责人。学院应为专业负责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专业负责人是专业建设与发展的直接责任人,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可以召集本专业骨干教师、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开会布置工作、行使职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熟悉本专业发展动态,了解社会发展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有清晰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思路。长期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工作,具有教授职称。新专业和个别特殊专业可以放宽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副教授职称。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负责组织制(修)订本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撰写专业年度质量报告。
第七条 负责落实本专业教学任务及教学运行:
(一)负责本专业的课程、教材及师资安排工作;
(二)审定考试试卷,组织试题库建设;
(三)负责落实本专业日常教学检查工作。
第八条负责本专业实践教学工作:
(一)组织本专业学生见习、实习工作;
(二)组织毕业论文(设计)撰写与检查工作;
(三)开展实习基地联系和建设工作;
(四)开展实验室设计论证和建设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开展专业教研、教改活动。
第十条 负责制订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拟定年度进人计划,参与本专业教师的接收或引进考核。积极做好教风建设、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晋升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学生专业思想教育工作,参与设计、审定本专业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和社会实践活动项目;通过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了解学生学习动态和心理健康状况,并组织做好帮扶工作;组织实施学风建设、评优评先和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专业建设经费年度预算的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招生宣传工作,拟定本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聘任
第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由学院确定推荐人选,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发文聘任。
第十六条 专业负责人聘期一般为四年,可连续担任。
第十七条 因故变更专业负责人,须经学校同意,重新发文聘任。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十八条 专业负责人的考核工作由学院负责,每年一次,考核办法由学院制定,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的专业负责人,学校在年终津贴分配中核发工作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工作津贴并取消专业负责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校教字〔2004〕64号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教学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组织的构成
(一)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
(二)学校成立“安徽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团”,对全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教学督导团对学校和主管教学校长负责。督导团一般由10-15人组成,设正、副团长各一名。
(三)学院成立“学院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组对学院和主管教学院长负责。督导组一般由3-5人组成。
(四)督导团、督导组成员称“教学督导员”。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三)从事过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
(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办法
(一)学院教学督导员由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遴选,主管教学校长聘任,聘期为二年,合格者可以续聘。
(二)学校教学督导员由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遴选,主管教学的院长的聘任,聘期为二年,合格者可以续聘。学院教学督导员名单报校教学督导团备案。
(三)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学院有权解聘。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学校教学督导员职责
1、对全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
2、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教学一线检查督导。
3、协助学校调查、核实教学事故,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根据学校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5、参与教育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6、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员会议,汇集、分析、研究反映上来的各种信息,形成书面报告,提供给督导团负责人。
(二)学院督导员职责
学院督导员由各学院按以下要求在学院督导办法或条例中自行规定。
1、教学督导应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为基本目标。
2、教学督导应以教学秩序、学期计划执行情况、课堂教学、课后辅导及作业批改、考试秩序等为基本内容,其中重点是课堂教学、实验教学。
第五条 教学督导方法
(一)学校教学督导团督导方法
1、对学院教学督导组进行指导督查。
2、对各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
3、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
4、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将督导员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形成教学督导简报。
5、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到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负责人。
6、教学督导可以是个人单独开展活动,也可以是集体开展活动。
(二)学院教学督导方法
1、检查本学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采取听(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看(查看教学条件和管理软件)、查(抽查教案、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评(对教学条件、状态、效果进行评价)等方法,客观地掌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是否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是否严谨、规范,是否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
2、根据学院的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3、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向学院负责人汇报教学工作状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4、及时将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等督查意见反馈给被督导教师。
5、由学院规定的其它方法。
第六条 几点要求
(一)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有关督导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教学督导条例或办法。
(二)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并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为他们的督导工作提供方便。
(三)教学督导组织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学院工作重点制订督导计划,开展工作。
(四)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学规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有关教学文件,开展督导工作。督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配戴督导证件。
(五)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时数应在50学时左右,并根据学校需要开展专项活动。教学督导员开展活动时应填写督导活动记录表(见附件)。
(六)督导团正、副团长负责对督导团员工作情况的考核,每学期结束前把考核情况上报主管教学校长。
第七条 其他
教学督导员活动给予一定的津贴,督导团、督导组经费分别由学校、学校承担。
第八条 修订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单位、部门、个人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或教学保障工作过程中,因实施了违反教学工作规程、教学管理工作规程、岗位职责及教学保障职责或安全规则等规定的行为,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Ⅰ级、II级、III级。其中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为严重教学事故,III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
(一)课堂教学(含实验、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 在课程教学中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或辱骂、体罚学生,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Ⅰ级。
第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或私自更换任课教师,II级。
第五条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自调课;上课时接打手机,III级。
第六条 无正当理由不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要求,随意调整教学进度或减少教学内容,III级。
第七条 实验课前未做实验准备工作,造成实验教学无法正常开展,II级。
第八条 实验过程中不认真指导学生实验操作,造成不良后果,III级。
第九条 不按学校规定和时间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专业)实习指导,III级。
第十条 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真指导,造成不良后果的,III级。
(二)课程考核环节
第十一条 开考前有意泄露试题,造成恶劣影响,Ⅰ级。
第十二条 不按学校规定进行命题,造成不良后果,II级。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早退或监考过程中有失职行为,III级。
第十四条 考试或评卷过程中丢失试卷,影响学生的成绩评定,II级。
第十五条 不按照评分标准随意评定成绩的,II级。
第十六条 无特殊原因考试成绩逾期不报,III级。
(三)教学管理环节
第十七条 因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造成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Ⅰ级。
第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考试成绩,II级。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Ⅰ级。
第二十条 涂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等各类证书证明,Ⅰ级。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教学计划,II级。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选购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II级。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核对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或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停课、停考,II级
(四)教学保障环节
第二十四条 后勤等有关部门因管理不善或教学保障不到位,致使上课、考试、实验中断或设备损坏等,II级。
第二十五条 后勤有关部门在接到报修通知后,未能按有关规定及时维修教学设备,造成延误上课、考试的,II级。
(五)其它
第二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安排的,II级。
第二十七条 出现教学事故而隐瞒不报者,III级。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上述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根据情况比照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二十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机构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教学督导团组成。
第三十条 认定依据为《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
第三十一条 认定程序
第一类:由教务处、学院、教学督导团(组)等单位直接发现、查实的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认定标准,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记录卡》直接认定并报教务处。
第二类:由学生、教师、部门反映的教学事故,由承办人员协同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督导团进行调查认定,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记录卡》。
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的牵头单位为教务处。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实行记分制,即一次III级教学事故记2分,一次II级教学事故记6分,一次Ⅰ级教学事故记12分。记分周期为一学年(或一个自然年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教学事故的处理如下:
(一)事故累计分不足6分时,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教学事故责任人晋升技术岗位等级时,教学考核成绩一次事故扣10分。
(二)事故分累计6—11分时,给予警告处分。受处分期间,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或技术岗位等级。
(三)事故分累计12—17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受处分期间,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或技术岗位等级。
(四)事故分累计18—24分时,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停课(职)半学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受处分期间,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或技术岗位等级。
(五)事故分累计超过24分时,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撤职及其以上处分。受处分期间,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或技术岗位等级。
第三十三条 由教务处牵头实施教学事故的认定。人事处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记录卡》认定的教学事故级别及责任人的事故累计分进行相应处分,并将处分结果告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由该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各类教学事故均在责任人的年度业务考核中记载。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三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可书面向人事处申请复议。复议请求期限为事故责任人接到事故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
第三十五条 处分未做改变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复议裁定时间为事故责任人提出复议请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的时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三十七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事故累计分在18分以内的,同时在处分时限内未再发生教学事故,处分时限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三十八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事故累计分达到18分及以上的,处分时限到期后,由所在单位认定可以重新上岗后,并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方可解除处理。
第三十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在处理时限内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学校可根据情况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工资待遇,由人事处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校教字[1999]5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记录卡
附件:
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记录卡
填表日期:教务处制
责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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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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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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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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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引起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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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记录(根据学生、教师、部门反映记录) 教务处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
教学事故调查核实情况(初步认定事故类别、级别、累计分) 事故核查人签字: 年月日 |
责任人所在单位意见(包括处理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教务处意见(根据事故认定的类别、级别提出处理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人事处处理意见(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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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四份,责任人、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由教务处牵头实施。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教学秩序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打造一流本科教育,结合我校目前教学运行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规范要求
(一)学院应在教务处统一安排下,按照核定的学期执行计划,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排定每学期的课程表。排课过程中应遵循教学规律,每半天教学单位,同一教师原则上不得连排四节课;一名教师在同一班级上课达到四课时的,其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得排在同一天。
(二)授课教师要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按照学院排定的学期课程表组织教学活动,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加课或变更教室。教师应以铃声为准,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
(三)授课教师应组织好课堂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的考勤,并将考勤情况计入课程学习的平时成绩。对于出勤率较低的情况应及时向学院教学办反映,不得放任不管。学院应定期检查学生的上课出勤情况,抓好学生到课率。
(四)授课教师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停课的,应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调、停(补)课登记表》,并提前一天向授课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提出申请(校选修课向开课学院教学办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停课。
如授课教师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临时调、停课的,应在开课前一小时向学院教学办提出申请;如授课教师遇其他不可抗力无法到课教学的,应立即向学院教学办报告。教学办对此类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安排相关教学事宜,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上报教务处,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遇有突发事件的,应向教学办报告,申请临时调停课,教学办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教务处。
(五)学院应严格审核教师的调停课申请,对审核同意的申请,学院教学办应于当天安排通知到相应的上课班级,同时将《安徽师范大学调、停(补)课登记表》(教务处联)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六)教务处应对学院上报的调停课情况做好审查、汇总、统计和备案工作,并及时完成教务管理系统中相应课程课表的调整和维护,同时对调停(补)课的过程做好监督。
二、教学秩序检查
(一)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全体人员和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为主的教学督查组,对全校教学秩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同时在教室公布教学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作为学校教学信息反馈及突发事件处理的渠道。
(二)学院要成立督查小组,开展院内教学秩序督查工作。每学期组织检查不得少于8次。检查工作需有详细的工作记录,检查结果要及时向全院进行反馈、通报。学院也需在全院范围内开通教学服务热线、设立教学服务用电子邮箱作为学院教学信息反馈及突发事件处理的渠道。学院检查结果需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务处、学院应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处理教学中的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确保通讯畅通,并在工作日的上、下午第一节课上课前到达办公室或教学现场。
三、教学事故处理
(一)对各级各类检查情况在学校教务处网页、学校办公系统网进行通报。
(二)构成教学事故的当事人,一年内将不得参加所有教学类评奖活动,不得申报教学项目,同时还将严格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处理。
(三)一年内有3人次以上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构成教学事故的学院,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任何教学类项目。当年年终计算工作量时,每人次从学院扣减100个工作量。
(四)同一课程,若累计三次发现学生到课率低于80%的,将酌情扣减学院工作量。
(五)对于从未出现过教学事故的学院,计算年终工作量时奖励300个工作量,教学类项目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未特别说明的,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聘请校外教师授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美术学院本科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实际情况,在部分课程教学中聘请校外教师授课。
第二条 具体实施依据为学校关于聘请校外专家来校兼课的暂行规定。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三条 受聘教师的学历原则要求接受过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并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成就。
第四条 聘请对象为公司、企业的行业专家或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受聘者须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职称、学历教育证明、教学经历、科研成果。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六条 每学期核对教学计划时由专业负责人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向需要提交下学期需要外聘教师的申请和相关信息。信息包括拟担任的课程名称、时间等,并提供相关复印材料。
第七条 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其聘任条件和资格进行认定。
第四章 教学过程
第八条 聘请教师教学活动期间,专业负责人或分管教学的院长要随班听课,了解和掌握本课程的教学情况,发现问题并予以及时解决。
第九条 聘请的教师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并严格执行我院关于本科生专业课评分标准和要求评分对学生成绩进行评定。
第十条 教学过程结束后,由专业负责人负责指导外聘教师完成相关成绩录入程序,并将成绩及时提交教学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受聘教师课程结课时,须举行相应的课程作业汇报活动。
第五章 聘请待遇
第十二条 聘请教师的课时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付给。外地教师的车旅费和住宿费由学院根据情况报销,本地教师的交通费可酌情给予报销。(参照人事处规定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教学质量保障相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根据“十三五”期间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以高素质创新型美术设计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特色学科专业建设为基础,以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为保障,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
第二条 全面实施“质量提升工程”和“特色培育工程”,着力提高学院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位居同类院校前列、在安徽省保持领先、拥有鲜明办学特色的美术学院。
第三条 为了确保学院办学目标的实现,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牢固树立“质量提升工程”理念,并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从以下几个方面坚决予以贯彻。
第二章 专业学习导航
第四条 专业与课程导读是学生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设置、课程大纲和教学内容的具体实施进度以及课程的前后安排的逻辑性等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对学生进一步了解和热爱本专业有重要意义。
第五条 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新生进校之后以“专业周”、“ 专业推介会”、“课程作业展”、“工作室开放周”等形式,向学生系统介绍本专业的办学历史、办学成果、发展情况、就业前景以及专业课程设置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每位教师于所授课程开始之初,应进行本课程的导读,做好答疑、解惑工作,让学生充分了解学习本课程的学习目标、教学目的和意义以及与后续课程的衔接性与相关性;布置本阶段教学过程中学生需要的课外自学的相关学习资料。
第三章 专业教学检查
第七条为了加强各专业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经研究,各专业定期组织教师检查教学、会看学生作业活动。活动由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召集,由各专业打分组共同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八条 会看学生作业时,由任课教师介绍教学情况,学生作业展示,同时召开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学情况的意见,会看教师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析、指导。
第九条 作为专业教学活动,原则上于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阶段分别对每个班级进行一次学生作业会看。各专业也可根据专业教学特点自行微调活动时间。
第十条 会看学生作业和学生座谈会要有专人详细记录,活动结束后,完善相关记录,交于教学办公室备案、保存。
第四章 学生作品收藏
第十一条 本科生的创作作品,必须为本专业门类水平较高、具有对本专业学生有学习和借鉴作用的作品。
第十二条 为确保收藏作品的质量,实行院级收藏作品和留校作品两种形式。院级作品收藏由任课或指导教师推荐,每个学期期末由教授委员会评选确定;留校作品收藏由任课或指导教师推荐,由各专业专家组评定。
第十三条 院级收藏作品由专业负责人收集,集中交院资料室登记入学院收藏目录、收藏,并发院收藏证书。留校作品由各专业妥善收藏,并发留校作品证书。
第十四条 收藏学生的创作作品,除作为教学或举办学生习作展览等用途外,一般不得外借。需要借出的,必须经院长同意,并由经办人办理借出手续,用后按时归还。
第五章 教学信息反馈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及时了解学生学习过程中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院领导班子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
第十六条 座谈会听取学生对课程设置、安排、教学内容、教师教学情况,教学效果等方面的意见,并就学生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解释、答复,以确保学院的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第十七条 座谈会召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由每个班级选派两名以上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座谈会需有详细记录,并交由教学办公室存档。
安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专业外出写生(考察)
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出专业写生(考察)是实现美术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强化社会意识,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根据我院专业课教学的特殊情况,外出写生、考察课程管理规定制定依据为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实践课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写生(考察)计划制定
第三条 外出专业写生(考察)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内容,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条 任课教师须提前一个月向教学办公室提交课程大纲和教学进度表,确定写生(考察)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写生(考察)计划包括写生(考察)地点、时间、写生(考察)内容、写生(考察)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第三章 写生(考察)计划执行
第六条 外出写生(考察)带队教师要有安全责任意识,在写生课程开始前必须对所有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事项、购买相应的旅行保险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见附件)
第七条 写生(考察)地点的确定,必须兼顾课程教学需要和学生经济承受能力。外出写生(考察)的学生人数一般应占班级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外出写生(考察)的学生,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并布置好学习任务,交所属辅导员监管。在此期间不得离校。因经济等原因,不能随班外出专业考察的,应由带队教师作适当安排,就近考察。
第九条 外出写生(考察)期间,带队教师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返校的,须经分管院长同意,同时安排好顶替教师并到岗,带队教师才能离开。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带队教师负责。
第四章 写生(考察)计划总结
第十条 外出写生(考察)结束返校后,必须举办反映课程教学成果的写生(考察)汇报展览。
第十一条 外出考察带队教师、学生补助按照我院关于外出写生、考察相关费用报销规定使用,其余费用自理。
安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外出写生安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本人自愿参加 年 月 日至 月 日赴
的专业写生活动并对下列事项作如下承诺:
1、若未在出发日期指定时间到达出发集合地点,则视为本人自愿放弃参加活动,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自负;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带队教师的各项学习要求和活动纪律,不参与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冒险活动,同时尊重当地的风土人情;
3、写生活动过程中,如发生任何突发事件或争议,须在第一时间告知带队教师,并尽可能的防止事态的扩大化和不良后果的产生;
4、遵守学校外出写生活动安排的作息时间,全程准时准点集合参加全部写生活动,不私自外出、离队或滞留不归;
5、在写生点不单独滞留,不单独外出购物吃饭,不酗酒闹事,不参与与本次写生无关的事项。
6、往返行程中注意个人及财产安全保护,如果有任何问题都必须与带队教师沟通,不自作主张,不擅自脱离团队活动。
7、行程中与同学们相互帮助,团结友爱,不搞小团体,强调整体意识,维护班级形象。
8、本人身心健康,本人已充分了解此次写生活动的流程安排及内容,并承诺参加完成全部写生活动。
9、在写生期间,本人和家长将与学院及带队教师保持通讯畅通。若因通讯不畅,无法及时沟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独立承担。
写生期间,本人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承诺而引发的事故、纠纷均由本人独立承担,与学院和带队教师无任何关系。
本人联系方式:
家长联系方式: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安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外出考察安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本人自愿参加 年 月 日至 月 日赴
的专业考察活动并对下列事项作如下承诺:
1、若未在出发日期指定时间到达出发集合地点,则视为本人自愿放弃参加活动,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自负;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带队教师的各项学习要求和活动纪律,不参与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冒险活动,同时尊重当地的风土人情;
3、考察活动过程中,如发生任何突发事件或争议,须在第一时间告知带队教师,并尽可能的防止事态的扩大化和不良后果的产生;
4、遵守学校外出考察活动安排的作息时间,全程准时准点集合参加全部考察活动,不私自外出、离队或滞留不归;
5、在考察点不单独滞留,不单独外出购物吃饭,不酗酒闹事,不参与与本次考察无关的事项。
6、往返行程中注意个人及财产安全保护,如果有任何问题都必须与带队教师沟通,不自作主张,不擅自脱离团队活动。
7、行程中与同学们相互帮助,团结友爱,不搞小团体,强调整体意识,维护班级形象。
8、本人身心健康,本人已充分了解此次考察活动的流程安排及内容,并承诺参加完成全部考察活动。
9、在考察期间,本人和家长将与学院及带队教师保持通讯畅通。若因通讯不畅,无法及时沟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独立承担。
考察期间,本人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承诺而引发的事故、纠纷均由本人独立承担,与学院和带队教师无任何关系。
本人联系方式:
家长联系方式: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安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课程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美术学院课程有着鲜明的专业特点。课程主体以实践为主,课程作业质量是教学质量的直接体现,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制定符合专业评价规律的考核方式。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实现课程教学目标的有效手段,也是顺利实施专业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本科教学,体现教考分离的原则,真实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并做到评价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合理。
第三条 学院对所有技法类课程实行由任课教师的过程性评价和打分组集体终结性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评定。
第四条 学院对理论类课程实行由任课教师评分制度,分值由教师平时过程性评价和期末考核性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鼓励理论类课程教师探讨创新性考核方式。
第二章 专业技法课程考核
第五条 各专业由专业负责人负责推荐三名专业教师并报请院学术委员会批准之后成立专业打分组。
第六条 打分组成员原则上一年一聘,具体操作由各专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条 打分组成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师德师风问题、学术造假问题、以权谋私有失公允等不端行为,将报请学位委员会撤销其打分组成员资格。因其不端行为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每门课结课前将结课情况告知打分组组长并协商课程打分事宜。
第九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专业课程学习的过程性评价占总评成绩的40%,其评价依据为该生的作业水平、考勤情况、课堂表现(包括课堂提问与交流)以及整个学习过程中的思想状况与学习态度及进步程度等因素,具体由任课教师规定。
第十条 任课教师学期初应告知学生本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要求,并按相关细则组织考核。学生本课程旷课总计达到或超过1/5的,考勤成绩以零分计算,旷课总计达到或超过1/3的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打分组集体对学生的学业水平评价占该门课程总评成绩的60%,其评价依据为该生作业的完成程度、技法的熟练度、创新性以及整体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按照校教务处对学生成绩评定比例的要求,依据我院专业的特殊情况,原则上90分以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86-89分占30%,80-85分占20%,70-79分占15%,60-69占10%,60分以下的5%。
第十三条 各类考核原始材料(包括出勤记录、课堂表现、作业光盘打分记录等)应交由教学办归档保存。同时作业在课堂上展示三天。
第十四条 符合学校自修规定的学生必须主动和任课教师联系,重修课程考核按照新学期的课程考核方式进行成绩评定。选择自修的学生必须参加考勤、平时作业、考试作业的考核,否则,不予考核。
第十五条 打分组集体评议是一项繁重的任务,学院将对每位成员给予每学期 20个工作量的工作认定。
第三章 理论类试卷质量检查
第十六条 理论课程试卷考试是检验学生对该门课程学业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和依据。为了全面衡量和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业水平,保证学院教学质量,学院实行理论试卷质量互核、互检工作,严格把关理论试卷的出题质量和考试水平。
第十七条 质检人员分别就试卷的知识容量、试题的难易程度、题型题量、教材的重点难点、内容和知识点的重复率等方面来组织试卷质量评审以及阅卷质量检查。
第十八条 质检人员由当年出卷、阅卷的教师组成,实行互核、互检。审核结束后撰写质评报告并交由教学办公室归档。
第十九条 试卷质量评审是一项繁重而必要的工作,学院对每位质检人员每学期给予10个工作量的工作认定。
安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提出的人才培养目标和目前师资队伍的实际情况,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提高人才队伍的国际化水平,培养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能力,提高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第二条 建立以教师发展中心、关注教师的整体发展和人性化管理,激发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创造能力的人才工作机制。着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具有创新精神和良好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条 为了提高教学效果、优化课堂教学,学院通过各种教学评价方式强化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章 公开教学、专业讲座
第四条 公开课教学和专业学术讲座是学院学术交流的一个重要途径。学院鼓励教师不定期举行公开课教学和专业学术讲座,将最新最前沿的学术信息和个人研究成果与全院师生互动分享。
第五条 各专业每学年需选派一位以上的教师进行公开课教学或学术讲座,专业负责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及系内讨论,确定公开课教人选并上报院教学办,由学院统筹安排实施时间。
第六条 各专业每年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组织一次本专业校外专家来学院进行专业讲座。
第七条 鼓励有教学任务的教师于所授课程结束时以各种形式举办课程作业展。
第八条 对本院教师的公开课教学和学术讲座,学院将予以10个工作量的奖励,对于质量较高、有完整课程作业展、集材料的教师予以5个工作量的奖励。
第九条 各专业应做好资料整理汇编工作,对于公开课或学术讲座活动期间的影音资料、教学PPT、课程作业展集材料等相关内容应保留两份,一份交教学办存档,一份由专业负责人保存。
第三章 教学能力提升
第十条 35周岁以下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公开课听课,并积极参加听课反馈交流会等相关教研活动。对于应到未到并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照学院全院大会到会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 为了锻炼学院青年教师的教学技能,提高其教学水平和学院整体教学质量,35周岁以下教师必须报名参加学院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的选拔,积极参加学校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
第十二条 代表学院参加学校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予以1000、500、300元奖励;给予“教学名师”、“最美教师”、“精彩一课”等校级教学荣誉成果以2000、1000、500元奖励;年度学生评教得分前5名教师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参加省级、国家级教学大赛获奖者学院将另行奖励。
安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教学材料归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资料的归档是进一步规范教学流程、固化教学成果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 本规定制定依据是学校相关教学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我院专业特点。
第二章 具体内容
第三条 教师的教学进度表、教案、教学大纲、教学PPT课件等教学材料须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之内完整提交到教务办。
第四条 课程教学中教师须做好完整的教学情况记录,包括学生出勤、作业情况、课堂表现等相关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在本课程教学中的完整状态。
第五条 学生的课程作业须提供完整的电子文档,全班作业汇总后须刻成光盘于结课当天连同打分表格一并交学院教学办资料保存。
第六条 提交的光盘应包括:
1)光盘封面应以标签标明:课程名称、授课班级、授课教师、授课时间等相关信息。
2)光盘刻录内容应包括以每个学生姓名及学号建立的文件夹,文件夹内附该生课程作业过程中的草图草稿、作业说明和最终完成稿。文件夹内文件应层级分明,条目清晰。
第七条 课程汇报展集设计装帧完整,包含课程名称、授课教师、授课班级、授课时间、教学目标、学生作品及创作说明等。
安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按大类招生,宽口径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做好我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院长、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书记、教学秘书、相关年级辅导员组成,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工作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副书记、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
第二章 分流原则
第三条 办学需求原则。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办学实际,合理进行专业布局,确定专业分流计划。
第四条 个性发展原则。学院在学生专业志愿申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生高考成绩、学业成绩与个性化发展需求进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 “三公”原则。学院对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分流结果及时向学生公布,确保专业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学生志愿分批次录取。同一志愿下综合成绩优先,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三章 分流依据
第七条 分流专业(专业方向)。学院根据招生当年对外公布的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进行专业(专业方向)分流。
第八条 分流计划。专业(专业方向)分流当年,学院根据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的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情况,确定各专业(专业方向)的分流计划,报学校审批后公布。
第九条 学生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在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专业方向)内,填写分流志愿。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专业分流。
第十条 综合计分。综合计分的主要依据是参与专业分流学生当年高考专业成绩中素描和色彩分数及本学期专业课分数按照一定比例(安徽省考生色彩、素描均折合成百分制)计算出综合分。
第四章 分流程序
第十一条 公布时间。学院组织专业负责人做好专业分流相关政策解释与咨询工作,在第一学期期末前进行专业(专业方向)分流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制定方案。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审批的专业分流计划制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原则、分流依据、进度安排、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加强指导。专业负责人和辅导员在大类培养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行业和专业的发展,结合近年各专业学生就业情况,指导学生填写专业分流志愿。
第十四条 学院公示。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组织专业分流工作,确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审批。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专业(专业方向)分流名单报校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本科毕业创作(设计)
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创作(设计)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本科艺术教育培养目标与人才规格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毕业创作(设计)在提高绘画创作与艺术设计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检验学生本科学习期间,对美术和设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的程度和衡量专业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依据。
第三条 毕业创作(设计)作为检验学生本科学习的重要依据,学院从毕业设计目标、基本思路、师生互选及毕业创作(设计)规范要求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要求。
第二章 毕业创作(设计)工作要求
第四条 学院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组织开展本专业毕业生绘画创作、艺术设计工作,加强对毕业绘画创作、艺术设计工作的领导、管理,并组织专家组,专家组原则上由各专业打分组成员组成。
第五条 开展相应的创作指导课程,召开毕业创作(设计)动员会,使学生了解毕业绘画创作、艺术设计的目的和意义。杜绝在绘画创作、艺术设计中的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现象。
第三章 毕业创作(设计)内容
第六条 毕业绘画创作、艺术设计的作品必须从本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能力出发,体现教学要求,反映教学质量和效果。作品要求健康向上,能够体现创作风格和表现手法的多样性、前瞻性和丰富性。原则上每名学生完成一幅作品。
第七条 毕业创作(设计)是检验学生本科学习期间,对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的程度和衡量专业水平的依据。毕业创作(设计)由文字(创作感想、体会、手记等)和图案作品两部分组成。创作说明是围绕创作主题包括实施设计创作的目的、过程、整体构思,对作品艺术性或应用价值的评价。
第八条 学生根据自己专业擅长及特点自行选择创作体裁,美术学专业可以自由选择绘画或设计类体裁,绘画专业学生必须选择绘画类体裁,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必须选择设计类体裁。充分酝酿、认真思考,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申报创作(设计)题目,学院根据学生申报的题目再进行统筹协调。
第四章 毕业创作(设计)导师职责
第九条 学院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学生可根据平时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了解及喜好选择与自己设计(创作)方向一致的教师作为自己毕业创作的指导教师。如果学生选择过分集中,学院将会同专业负责人作适当微调,调整幅度不超过30%。助教原则上不能指导毕业创作。
第十条 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绘画创作、艺术设计作品的题材选定、形成风格、表现手法、制作效果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的指导,确保所指导学生的作品按时完成。指导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创作态度,平时应与学生多做互动,及时沟通、合理引导。指导过程应有记录。
第五章 毕业创作(设计)指导过程
第十一条 毕业生必须充分的将自己的创作、设计相关的一切问题和构思与老师反复沟通、交流。在老师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一阶段草图观摩,指导组及指导教师提出修改意见,学生修改。第二阶段学院将安排专家指导组评审。对审核不合格的草图,学生必须重新选题、作草图,直至指导组审核通过,并对审核通过的草图拍照存档。第二次草图认定后,原则上不准再更改创作内容,指导组定期会看,确保创作(设计)的整体质量。
第十二条 在毕业创作期间,选择绘画类体裁的学生都必须在本班教室进行创作,专家组分阶段到各班进行督导、检查创作进展情况。设计类体裁的学生自行选择场所,但必须定期将作品拿到本班教室,以便专家组进行督导、检查创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的创作(设计)作品必须在学院专家指导组的统一要求及指导教师的精心指导下按计划、分步骤,认真完成,整个过程从素材筛选、小稿草图到最终的定稿过程等各个环节都必须由专家组严格把关,和最终画面完成效果均实行全面完整的质量监控。
第六章 毕业创作(设计)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为确保创作(设计)工作的严肃性,要求学生对创作过程主要环节进行拍摄、记录,建立电子文档,挑选拍摄的草图、定稿图各一张照片,以班级为单位统一交院教学办公室存档。第八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由各专业打分组提交中期检查成绩,分值占毕业创作总成绩的30%。
第十五条 最终完稿时间由学院具体通知,同时举办相应的毕业汇报展,由各专业专家组打分,分值占毕业创作总成绩的70%。
第十六条 鼓励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增设相关毕业创作(设计)环节。
毕业创作(设计)尺寸及装框要求见附件一,毕业创作(设计)报告书规范要求见附件二。
附件一:
毕业创作(设计)作品尺寸、装框要求
一、油画毕业创作(设计)要求
尺寸:高和宽控制在120cm×150cm米左右;作品需要装外框,外框后面必须装好挂画钉或金属挂画扣。
二、国画毕业创作(设计)要求
尺寸:不小于四尺整张宣纸(130×68cm),作品必须装框(板)或装裱。
三、版画毕业创作(设计)要求
1、毕业创作数量:至少1个系列,2个单件以上。
2、作品尺寸:80 cm一180 cm以内,多幅组合不能超过此尺寸。
3、作品说明包含作品灵感来源和调研过程、制作工艺、作品制作过程、创作思想和创新点等。
4、作品标签:200字左右,包含:个人头像、作品名称、作者、作品类型、尺寸、时间等
四、雕塑毕业创作(设计)要求:
1、尺寸:具像雕塑创作的高度的尺寸在2米以内,其它材料和装置作品可根据实际效果进行尺寸调整。
2、创作的基本要求:要有完整的创意理念和展示说明,具有原创性、创新性、独创性。
五、师范专业实践教学成果展示要求
1、纸本展示:安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教育实习记录本,合作开发的校本课程(200克以上打印纸、A4彩色打印),教育小论文。
2、展板展示:以大四教育实习小组为单位进行。包括教学过程、教学PPT、教学范画、教具。KT板装裱,尺寸120cm×90cm,4幅。
3、影像展示:以班级为单位。优秀PPT和实习上课视频。
六、视觉传达专业毕业创作(设计)要求
1、广告设计作品:
公益广告或商业广告系列作品4幅。打印尺寸120cm×90cm,KT板装裱。配套宣传材料不限。
2、书籍装帧设计作品:
(1)书籍装帧设计作品1套以上(含文字、插图、函套等)。配套宣传材料不限。
(2)手提袋1个、商业推广广告1幅(打印尺寸100cm×70cm),KT板装裱。打印并装订完整,开本不限。
3、包装设计作品:
(1)包装设计系列作品1套以上(不低于4只实物作品)。配套宣传材料不限。
(2)手提袋1个、商业推广广告1幅(打印尺寸100cm×70cm),KT板装裱。材料、结构、大小不限。
4、CI设计作品:
(1)CI设计作品1套(不低于6只实物作品)、打印并装订完整,开本不限。配套宣传材料不限。
(2)手提袋1个、商业推广广告1幅(打印尺寸100cm×70cm),KT板装裱。
5、商业型录设计作品:
(1)商业型录设计作品2套、打印并装订完整,开本不限。配套宣传材料不限。
(2)手提袋1个、商业推广广告1幅(打印尺寸100cm×70cm),KT板装裱。
七、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毕业创作(设计)要求
1、作品完整1套:打印作品或实物。要求:
(1)打印作品或实物须有创作说明(并刻录光盘,打印装订成册)。
(2)实物作品尺寸不限,必须有配套展台,并有打印展板一幅,尺寸:240cm×90cm,装裱材料不限;内容包括:平面图、顶面图、立面图、效果图,并有设计理念。
(3)打印作品必须有2幅,尺寸:240cm×90cm,内容包括:平面图、顶面图、立面图、大样图、效果图,并有设计理念。
2、装饰艺术作品:
(1)完整装饰艺术作品1套、要求有光盘,打印作品展板1---4幅,打印尺寸120cm×90cm,KT板装裱。
(2)装饰艺术作品展板内容包括:草图、效果图、必要文字说明。
八、工艺美术专业毕业创作(设计)要求
1、毕业创作数量:至少1个系列,3个单件以上。
2、展示方案:图配文字,图片3幅以上,文字100字左右,说明清楚展示具体要求和可行性方案。
3、作品标签:200字左右,包含:个人头像、作品名称、作者、作品类型、尺寸、时间、作品说明:150——200字。
4、毕业答辩:10分钟,ppt演示,演讲时长10分钟以内,根据毕业创作说明进行毕业答辩的汇报。
九、产品设计专业毕业创作(设计)要求
1、毕业创作数量:实物1件(套)。
2、产品类:设计方案20cm以内的必须按1:1做等比例模型(2-5件),设计方案超过20cm的可按比例选择制作,但实物模型原则上不得小于50cm。
3、APP应用类:按照功能属性,每项落实到交互点的具体展示。
注:指导老师根据具体毕业作品确定实物模型数量。
4、展示方案:
(1)展板:提交A1幅面(841×593)展板2-4张,内容包括设计的展开图与设计构思过程及设计最终效果图。
(2)模型、实物或综合形式。
(3)演示动画:1件(不少于2分钟),通过三维动画多角度全方位的演示,能清楚展示设计方案外观、细节、特性、原理、功能、使用场景等相应要求。
(4)手绘草图集:1本(≥10张A3)
作业量具体由指导教师规定。
作品标签:200字左右,包含:个人头像、作品名称、作者、作品类型、尺寸、时间、作品说明。
5、毕业答辩:10分钟,ppt演示,演讲时长10分钟以内,根据毕业创作说明进行毕业答辩的汇报。内容包含设计思路、方案展示细节等。
附件二:
毕业创作(设计)报告书规范要求
一、绘画类作品:《毕业创作报告书》主要包括封面、封底、创作思路和感想。学生针对自己的创作作品,以创作感想、创作谈或创作手记等形式,用2000字左右对创作作品进行解释与说明,阐述或说明其构思、策划、创作过程及技法、作品(成果)的特征及细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A4规格正反双面打印。
二、设计类作品:《毕业设计报告书》主要包括封面、封底、目录、设计说明、设计草图、作品效果图等。每篇报告书字数不少于2000字。具体内容包括:设计相关调查资料即说明为什么要选择或设计这样的方案,包括创意来源等; 创意说明即创新点; 设计作品的草图、效果图、施工图、模型的必要文字说明; 总结即概括分析本设计的基本特色、优点、使用价值,不足之处等。如果自己的题目是总方案的一部分,要明确说明自己承担的部分,以及对整个任务的贡献。A4规格正反双面打印。
安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实践创新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高度重视实践创新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实践教学规范与标准,完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在总结长期以来实践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分层次、创新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条 学院依据培养方案,从对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基本素质的要求出发,优化、重组实践教学的内容与结构,科学地设置实践内容,强化学生的创造性、探索性思维能力培养,鼓励教师开展“以项目内容为训练核心、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和展览”的创新类教学改革活动。
第二章 辅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
第三条 为落实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学院鼓励教师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项美术、设计类展览竞赛,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全面提升学院办学水平。鼓励教师辅导学生参加专业作品参赛与创新发明。
第四条 各专业应搜索相关展览竞赛信息并及时发布,广泛发动学生参加。
第五条 竞赛分类:
第一类 国际重要美术(设计)展览比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性机构举办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第二类 国家政府类是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局等全国性机构举办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
第三类 省级类指省级政府或直辖市及其各厅、局、委等省级机构举办的全省范围内的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行业类指学院认定的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的学科竞赛;专业类指学院认定的在本专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学科竞赛。
第四类 学校级别指由学校、学院举办、承办并发文通知组织的学科竞赛。
第六条 创新发明:
学院鼓励教师辅导学生进行创新与专利发明,对取得与(美术)设计有关的实用新型专业或外观设计专利将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奖励办法:
1、根据学生获奖具体等次,学院按照国际、国家、省级、学校、学科等次分别给予40、30、25、10个工作量的工作认定。
2、学院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各类专业竞赛。教师于指导工作开始前将学生参赛相关文件、指导学生名单等信息报教学办公室备案,并填写指导记录表。给予指导教师每生4课时的工作量认定。
3、以上工作业绩由教授委员会统一认定。
第三章 开展创意工作坊活动
第八条 创意工作坊承担本科教学改革任务,它具有项目制和工作室教学性质。
第九条 创意工作坊的指导教师来源于本院专业教师和国内外相关专家,他们以项目制的方式申请创意工作坊的使用。项目包括部分专业课程内容或专业竞赛。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学院进行遴选、论证批准执行。鼓励项目负责人使用创意工作坊和学院相关实验室。具体使用事宜由学院实验中心进行汇总安排。
第十一条 工作坊项目一经批准,负责人负责遴选项目成员。鼓励跨专业、跨年级学生申报,项目人员容量由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课的学生应向教务办公室备案,项目期间考勤由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结束后将相关信息汇总给课程教师。参与项目的学生需同时完成课程和项目作业。项目负责人应给参与项目的学生打分,计为学生竞赛类学分。
第十三条 鼓励本院教师创意工作坊活动,学院在对完成度进行论证之后根据成果等级给予相应奖励。项目以展览形式完成,并形成相应的成果报告。项目成果获奖奖励参照《安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辅导学生专业作品参赛与创新发明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