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院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和规范学校院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二条 院级纪委是学校党委在院级党委中设置的纪律检查机构,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院级纪委由同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经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报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任期与本单位党委任期相同。
第四条 院级纪委一般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设立院级纪委不另行增加单位领导班子的干部职数,院级纪委书记一般由院级党委副书记担任,没有副书记的单位由班子成员中一名党员副职领导干部担任。除纪委书记外,院级党委委员与纪委委员原则上不交叉。直属党总支、党支部,设立专职纪检委员。
第五条 院级纪委书记的人选推荐和考察,以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为主,报学校党委审批,由院级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院级纪委副书记的人选推荐和考察,以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院级党委为主,报学校党委审批,由院级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院级纪委委员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强,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徇私情,敢于善于同一切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三)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群众认可度高。
(四)热爱纪检工作,具有与履职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中共党员,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情况。
第八条 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九条 协助同级党委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教育,对师生进行廉洁从教、廉洁修身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第十条 受理涉及本单位信访举报、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对重要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反映本单位党政班子及成员、院级纪委委员的信访,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聘任、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经费使用管理、资产使用管理等情况,发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十二条 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
第十三条 协助学校纪委对受处分人员进行跟踪教育,定期回访。
第十四条 每半年向学校纪委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报告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 完成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高度重视院级纪委建设工作,支持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选拔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干部担任院级纪委书记,为院级纪委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院级纪委工作的领导,建立院级纪委书记工作会议制度,加强对院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十八条 院级党委加强对院级纪委的领导,建立专题研究院级纪委工作的制度,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支持院级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院级纪委工作的经费保障,院级纪委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关心院级纪委干部,落实政策待遇,加强业务培训,把院级纪委干部纳入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范围,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监督、执纪严明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每年对院级纪委书记开展履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院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