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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告
关于做好2019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编辑:谢传斌         日期: 2019-12-18  点击:

关于做好2019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校2019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二级单位组织考核为主,各单位依据《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指导意见(暂行)》(校人字〔2010〕98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开展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切实发挥考核的评价、激励作用,增强教职工岗位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高工作绩效。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我校全体在职人员,包括在编、代理人员、合同工等。

三、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时间安排

(一)2020年1月6日前,各单位制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拟定考核等次、公示的程序组织考核,确定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

(二)2020年1月7日,各单位报送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至人事处培训考核科。



报送材料清单如下(其中合同工考核材料单列):

1、2019年度教职工考核登记表(纸质版,正反面打印,见附件1);

2、2019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见附件2);

3、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教职工的有关说明材料;

4、本单位考核办法、考核组名单及考核工作总结等。

(三)人事处汇总各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经学校审批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五、相关说明

(一)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中层领导人员)的12%以内。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直接使用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组考核认定的结果,优秀比例也为12%以内(中层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表中的“部、处、室或教研室评鉴意见”和“院、机关党委考核小组评鉴意见”栏目中,只作描述性评价,不给定结果)。合同工考核优秀指标单独核算,聘用合同工8人以上的单位可按照实际参加考核合同工人数的12%比例报送考核优秀人员名单,合同工考核优秀按照在编人员标准奖励。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除外),须在《安徽师范大学2019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表》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得票数和参加投票人数。

对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其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结果应写入个人年度考核评价意见。对抓基层党建综合评价为“好”“较好”的,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在现工作单位参加考核;机关各部门“双肩挑”人员,在机关参加考核;受聘皖江学院的人员在皖江学院参加考核;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三)2019年新进教职工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2019上半年退休人员如参加考核,不评定为优秀等次;待聘人员一年内累计待聘时间超过半年者不参加年度考核;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教职工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教职工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三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三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教职工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按其对年度考核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教职工,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被考核人应在《安徽师范大学2019年度教职工考核登记表》“被考核人意见”栏签署意见,对拒不签字和考核不合格人员,各单位应上报有关说明材料。

(六)各单位应本着规范、公开的原则做好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及时公示考核结果,接受教职工监督。

   监督电话:5910123、5910062




人事处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