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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编辑:谢传斌         日期: 2014-07-26  点击:

 (中共中央1996年3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
  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八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四年。
  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
  4.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教研室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章 干部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同系级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对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第七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1990年8月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0年9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4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认真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就业、学习进修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或所在地方,经党组织同意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

二、校党委组织部是具体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对外转出或自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

三、本校党员因离退休、工作调整、毕业留校(读研)等原因变更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隶属关系,需持调出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至接收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四、本校各党总支范围内变更党支部隶属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的转移由党总支掌握,不必使用组织关系介绍信。但要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以便及时变更党员数据管理库内的相关内容。

五、凡正式调出本校和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教工党员,应在其办理离校手续时,持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六、本校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工作、进修、考察、休养等,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可直接到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作为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其组织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党支部交纳党费,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七、大学生党员毕业时,其党员组织关系由各学院党总支统一开具介绍信,将每位毕业生党员(包括研究生党员)的有关情况写清楚,于7月1日前到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交给毕业生党员本人,由其自己携带,不得装入档案或平信邮寄。

八、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九、凡由外单位调入(返回)我校工作的教工党员和新入学的学生党员,应在其办理入校手续时,持县级及以上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转入组织关系。党委组织部在审查核对有关发展党员材料后,将其组织关系转往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十、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校时,应将证明信交还党委组织部备存。

十一、持党员证明信来本校学习、工作的党员,可直接将证明信交给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十二、出国、出境党员的组织关系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原单位保存。

十三、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应统一使用钢笔或毛笔,字迹清楚,书写符合格式要求。

十四、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应由党员自己转办携带。自己不能转办的,经党组织批准,可以指定其他党员转办携带,也可以由党组织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十五、党员应妥善保管自己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切勿丢失。一旦遗失,党员要立即向党组织报告。经查,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十六、党员离开原单位,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在有效期内到介绍信或证明信抬头所称单位办理接转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或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导致介绍信或证明信过期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办理。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对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同自行脱党,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5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严格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才能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申请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
每个要求入党的人,都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因为,中国共产党是由中国工人阶级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所组成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和人民利益需要的时候,能够义无反顾地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不谋个人私利和特权,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申请入党就意味着决心承担起一个共产党员的责任,志愿按照党员标准的要求去终身实践。这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的,只有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志愿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共产主义事业的人才能做到。如果入党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就不可能自觉地用党员标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而往往是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老百姓,甚至做出与党的要求背道而驰的事情,对党造成损害。因此,只有当他们提高了政治觉悟,有了入党要求,自觉、自愿地提出申请并接受组织的培养和考察,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后,才能吸收他们入党。如果本人没有入党要求,说明他还没有这个觉悟,或者没有这个决心,还有思想顾虑。对于这样的人,无论社会声望有多高,或者能力有多强、贡献有多大,都不应强迫他们入党。当然,组织可以对他们进行启发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但是不能硬拉他们入党。
要求加入党组织的同志,一般要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入党的人写入党申请书是为了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郑重表达自己的决心,同时也为了便于党组织进行考察、教育和培养。书写入党申请书是一件严肃而庄重的事情,必须亲自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个人简历,有无政治历史问题,受过何种奖励、处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决心;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以及对照党员条件找出的差距和今后自己努力的方向等。
入党申请书一般要本人写,若本人写申请确有困难,也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其他同志帮助代写。不论采用哪种方式,申请书的内容一定要真实反映申请人的情况,如实表达申请人的思想认识和态度,并且要经得起党组织的考验。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个人刚刚提出入党申请的时候,尽管有要求进步的愿望,但他对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宗旨的认识不可能那么深刻,在许多情况下,他们的认识往往还是停留在朴素的直观基础之上,还没有提高到理性的高度,与共产党员的标准还有一定距离。这就需要党组织经常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任务和党的宗旨以及党员标准的教育。
为了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党组织要有意识地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以及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等,使积极分子实际体验党内生活、接受党内生活锻炼,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员的优秀品质,进而更好地培养其组织观念。同时,党组织还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他们的能力水平、思想觉悟和对党的事业态度等。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对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和比较系统的教育,组织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觉悟。
为了保持我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避免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被吸收入党,防止坏人和各种投机分子钻入党的队伍,在接受申请人人党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考察。党组织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过程中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宏观上对照党员标准,做到严格要求、仔细考察。在政治思想方面重点考察其思想品德、政治觉悟和对理想、道德、情操、人生价值的认识,考察其对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考察其是否遵守国家法规。第二,在实际工作中,观其言,察其行,从日常表现及具体问题和具体事务的处理中去考察,从细微之处把握。第三,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的反映。
在积极分子培养工作中,党支部要制定“专人培养,定期谈话,统一要求”的工作规程。一般每一个培养对象确定以后,党支部要指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负责全面的培养。一方面是帮助培养对象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不断提高,及时指出培养对象的缺点和不足,引导他们不断进步,并定期把培养对象各方面的情况向党支部大会报告;另一方面负责把支部对培养对象的要求、安排的工作、学习任务和信息传达给他们,使培养对象按支部的要求去努力。

三、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党章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使党组织对被介绍人的考察更加全面、客观,避免片面性,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二是不致因一名介绍人的工作变动而影响党组织对申请入党人的考察,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由什么人作入党介绍人和介绍什么人入党,是十分严肃、慎重的事情。预备党员要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由发展对象自己邀请或由党组织指定。自己邀请介绍人时应注意要邀请政治上坚定,责任心强,对自己比较了解的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不能邀请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以及自己的亲属。由党组织指定的,也要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入党介绍人一般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这样做有利于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也有利于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是:了解被介绍人各方面的情况,向他介绍和讲解党的基本知识,针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进行具体的教育、帮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因为同一单位党支部的党员对申请入党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特殊情况下,如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时,也可由其上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其他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但介绍人只能在支部大会上介绍申请入党人的有关情况,不能参加正式表决。

四、填写入党志愿书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即将被讨论接收入党的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表达入党愿望以及党组织接收和审批新党员的主要依据。它记载着申请人入党时的主要情况和全部入党审批过程。在上级党组织批准其转为正式党员以后,《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就成为党员本人永久性档案材料。当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经过认真审查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之后,准备讨论他的入党问题时,申请入党的同志要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标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向入党申请人作详细说明。申请入党人应根据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要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
(二)填写“入党志愿”这一栏时,应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实事求是地写出思想发展和变化过程,以及自己入党的决心等。
(三)填写“本人经历”这一栏时,应注意不要遗漏,重要经历要写上证明人。 
(四)“家庭主要成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和子女,
以及和本人长期一起生活的人。
(五)“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同本人联系密切或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等。
(六)“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他项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七)某些项目没有内容可填写时,应注明“无”。
(八)《入党志愿书》中由党组织、入党介绍人填写的项目规定填写后,应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五、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
发展党员,必须经党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这是我们党吸收党员的一个重要原则。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是决定一个同志能否入党的重要会议,也是对全体党员和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有效形式。支部大会的主要内容及程序是:
(一)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及本人历史和现实表现的主要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必要时,还要回答党员提出的问题。
(二)介绍人要将申请人的思想、品质和经历等情况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实事求是的介绍,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及对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 
(四)出席支部大会的党员要根据党员标准,联系入党申请人的表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的讨论,指出申请人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五)入党申请人应当参加会议,并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特别要正确对待对自己入党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并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进行表决时,申请人不必退出会场回避,实践证明,只要做好工作,党内生活正常,一些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如果申请人不能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或别人对自己的批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
“个别吸收”、“慎重发展”是发展党员必须坚持的原则和方针之一。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反映在工作程序上,就是逐个讨论和表决,这样做可以使党组织和党员对申请人有更充分的了解和更明确的表明自己的意见。在讨论过程中,实行逐个讨论和表决,也充分体现了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体现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防止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 
支部大会讨论并通过后,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即申请入党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加入党组织以后,要经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这是把好新党员质量关的最重要一环。审批预备党员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切实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环节。上级党组织的审批要严格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来衡量,而且必须经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议,不得由个人说了算,也不得采用传阅表态及有关人员联席会等方式代替党组织的集体讨论。这样做,有利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每个党委委员的作用,依靠集体智慧的力量把好党员的“入口关”。
党章规定:“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使党委直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保证审批意见准确,防止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到党内来;另一方面,通过谈话,可以有针对性地帮助申请人进一步提高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情况及其觉悟程度,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等。
上级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主要是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是否是按照党章和《细则》规定的程序履行的入党手续,以及审议《入党志愿书》的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在审批过程中,意见不一致时,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如果党委委员对申请人的情况不了解产生不同意见时,应由谈话人或报批负责人说明情况,加以解释,而后付诸表决;如果对其某些缺点、错误是否影响其入党产生不同意见时,尽可能统一认识,然后付诸表决;如果因其某些重要问题未调查清楚时,待调查清楚后下次再议。审批结束,应及时填写审批意见,审批意见中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同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及其本人。

七、进行入党宣誓
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是我们党的传统,是对预备党员进行的一项庄严的、生动实际的党的观念的教育,体现出入党的庄严性、严肃性。通过举行入党宣誓,使入党的同志增强党性观念,充分表示他们自愿承担共产党员的政治责任,表明他们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入党的同志要终生牢记自己的誓言,时刻用誓言来激励自己,在实践中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主持。有的基层党委新发展的预备党员数量比较多,下属总支部、支部比较分散,也可以由总支部主持。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唱《国际歌》;致开会词;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入党积极分子发言等。入党宣誓是神圣的,举办入党宣誓仪式务必严肃认真,其中要做到:会场布置要庄重、俭朴,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和“入党宣誓大会”的横标,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列队面向党旗,持立正姿势;举起右手,握拳,由领誓人逐句读誓词,新党员齐声跟读,声音要宏亮、激昂。誓词读完后,领誓人、宣誓人依次各报姓名等。
入党宣誓的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八、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的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要加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确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一)从严治党,加强新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党性锻拣,增强党员意识 申请人入党后,支部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并没有完结,并且任务更加繁重和具体。为有效地督促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克服“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党组织要以新的角度、新的高度加强教育和培养,确保他们成为完全合格和优秀的党员。
1、教育新党员确立党员意识,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要代表支部给他们讲明希望和要求,指出他们今后努力的方向,同时对他们要进行党员意识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党员意识,努力争取在各个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2、加强“过渡期”的教育
对于新发展的党员,加入党组织后往往有一个不稳定的“过渡期”。从一般群众发展成为一名共产党员,角色骤然转变,下一步无所适从,不知该如何努力。对这个时期的教育,要特别重视,可采取支委成员多谈话、多帮助和开展“一对一”互助活动,使新党员与入党时间较长的党员进行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3、教育党员从小事做起,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一个人一生中不可能都在做“惊天动地”的大事,而每一项“惊天动地”的大事都由繁多的平凡小事累积成的,党组织要分配给新党员一定的社会工作,教育他们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工作中去影响群众、带动群众。教育他们出色地完成任务,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开展群众评议党员活动
民主评议党员是广大党员进行自我教育、相互教育的好形式,具有明显的防微杜渐、促进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性的作用。在党员评议过程中,除采取多种形式和加强思想教育外,还要采取民主评议党员与查处违纪现象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抓典型、树榜样、争先创优,既要强化激励机制,用身边的典型教育党员,又要注意发现查处违纪现象,并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予以公布,做到警钟长鸣,以便深入地教育广大党员。
(二)认真办理转正手续 .
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要按照党章和《细则》规定严格进行。预备党员的转正要经过本人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等过程。转正对于一个预备党员来说,是郑重向党表明愿意承担一名正式党员必须承担的义务,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贡献自己的一切。同时也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教育和考察的重要内容。转正申请是不能有半点虚伪和强迫的,务必作到实事求是,不能为了按期转正而文过饰非,掩盖缺点和不足。
在履行转正手续的过程中,转正申请人要做到:一是要在预备期满前,由本人主动提出转正申请。二是书面转正申请要真实、可靠,在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时,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转正手续,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审批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合格的党员要作出适当的处理,对通过审批合格的预备党员要及时填写申请转正人的《入党志愿书》。
新入党的同志,要把入党作为继续前进的新起点,用党员标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真正实现自己的入党誓言,使自己无愧于共产党员这一光荣的称号。